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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瀘州市興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關于印發《工程類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 細則(修訂)》的通知

    作者: 來源: 日期:2020-03-04 瀏覽次數: 【字體:

    興瀘融資風險〔2018〕42號

    瀘州市興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關于印發《工程類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

    細則(修訂)》的通知

    公司各部:

      瀘州市興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工程類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細則(修訂)》經反復修訂完善,最后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正式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履約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試行)》

       2.《民工工資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試行)》

       3.《工程投標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試行)》

          4.《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試行)》


    瀘州市興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瀘州市興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工程履約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履約擔保業務規范化運作管理,防范和控制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參照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工程履約擔保的含義:本公司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在同一個工程項目中,本公司不能同時為承包商和建設方(業主)提供擔保。

    擔保范圍:由各級政府或國資企業出資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工程履約擔保的受理、初審及立項

    工程履約擔保項目和客戶(以下簡稱項目或客戶)的受理,由公司擔保立項部負責承辦并做好工作記錄。

    項目立項與否,項目經理對項目、客戶初步了解和初步評估后向分管領導匯報;領導決定立項后,安排項目經理辦理;項目經理須按本細則所附《工程履約擔保項目客戶提交資料清單》,要求客戶提供基本證照和項目資料等。

    如不予立項,項目經理應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條 保前盡職調查

    項目經理須對客戶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資料不全的應及時通知客戶補充;還須對工程的業主性質及狀況、宏觀環境、項目可行性、承包商市場口碑、項目前景、資金來源、項目周期、風險性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在此基礎上,提交《工程履約擔保項目調查報告》。

    第五條 項目審批方式及對應的擔保額度

    項目審批采取逐級審批、審保小組審批、會簽評審、會議評審四種方式。項目審批的形式和議事規則參照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項目反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反擔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證金質押。保證金質押標準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客戶經理提出建議,并按擔保項目四種審批方式進行審批,保證金質押標準一般不超過擔保金額的10%。

    除保證金質押外,也可以采用包括抵押、第三方保證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有效反擔保措施。

    對評審通過的擔保項目,項目經理須按照審批的要求落實反擔保措施。

    第七條 擔保有效期截止點

    工程履約擔保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30天至180天。

    第八條  合同簽約、出具保函、收取保費  

    項目審批通過,在與客戶簽訂《承包商履約委托保證合同》,與客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簽訂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客戶交納保證金和擔保費及落實其他反擔保措施后,本公司出具《承包商履約保函》。項目經理按本公司《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收費標準》中相關條款結合項目情況計算并收取保費。

    第九條  保后監管時間及次數安排    

    (一)擔保期限大于八個月的,出具保函或簽署保證合同后一個月首次監管,以后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到期前一個月進行末次保后監管。

    (二)擔保期限三個月至八個月的,進行首次和末次共兩次保后監管,即出具保函或簽署保證合同后一個月進行首次監管,到期前一個月進行末次保后監管。

    (三)擔保期限小于三個月的,在擔保期中作一次保后監管。

    以上是常規性保后監管時間節奏,項目經理應隨時保持對項目情況的了解,及時預警,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 保后監管內容及主要風險點

        項目擔保行為生效后,項目經理嚴格按照本細則所附《工程履約擔保項目保后監管的主要內容和主要風險點》的要求對項目及客戶進行保后監管和風險分析、評估等。項目經理做好保后監管并分析歸納,提交《保后監管報告》。

    第十一條  業主索賠、本公司代償程序及追償

    業主向本公司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承包商,說明其違約情況并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單位對承包商違約的書面確認書。業主發出《索賠通知》并提出違約證明,包括違約事實、違約損失金額、要求索賠的金額(以直接損失數額計算,累計索賠數額不超過保函額度)及相關證據,保證人應組織有關人員會同監理單位進行違約事故損失勘查、取證,對被保證人的違約責任及其損失進行核對,對于認定不屬于承包商的責任或情況不屬實的、以及保證人免除責任的,應及時書面通知業主,說明拒賠理由;屬于保證責任范圍內的,應根據事實做出《履行保證責任方案》,取得業主認可后,向業主理賠;對于被認為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且造成損失的,同時應提供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理賠;對于較大的事故在約定時間內無法確定損失數額時,可按估算的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先行補償,待定損后再辦理其他補償手續。

    理賠后應按履約委托保證合同約定向違約單位發出《違約代償通知書》進行追償,或向建設單位提出在工程款項中逐步扣除。凡由公司代償的擔保項目,項目經理除應收集代償的財務依據外,還應要求受償單位出具《代償證明書》,以便追償。

    協商追償不成,公司依法依規按照合同約定可提起訴訟追償。

    第十二條  擔保責任的解除

    保函有效期到期或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建設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客戶將保函復印件(注明“擔保責任解除”,經業主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標明日期)退回公司,項目經理審核無誤后立卷存檔。

    第十三條  對于本細則未能規定的其它情況或時間緊急,公司可采取直接審批、上報方式擔保,公司董事長擁有直接和最終的決定權。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附件2:

     

    瀘州市興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民工工資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民工工資擔保業務規范化運作管理,防范和控制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參照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民工工資擔保的含義:本公司為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三條  民工工資擔保的受理、初審及立項

    民工工資擔保項目和客戶(以下簡稱項目或客戶)的受理,由公司擔保立項部負責承辦并做好工作記錄。

    項目立項與否,項目經理對項目、客戶初步了解和初步評估后向分管領導匯報;領導決定立項后,安排項目經理辦理;如不予立項,項目經理應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條  客戶應提供的資料:(復印件或原件,均需蓋公章)

    (一)企業介紹和基本證照:包括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領導人簡歷等。

    (二)企業的行業和專業資質證書、工程承包合同、中標通知書、企業近兩年的業績證明、證書等。

    (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保前盡職調查

    項目經理須對客戶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資料不全的應及時通知客戶補充;還須對工程的宏觀環境、項目可行性、客戶的市場口碑、資金來源、項目周期、風險性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在此基礎上,提交《民工工資擔保項目調查報告》。

    第六條  項目審批方式及對應的擔保額度

    項目審批采取逐級審批、審保小組審批、會簽評審、會議評審四種方式。項目審批的形式和議事規則參照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項目反擔保

    對評審通過的擔保項目,項目經理須按照審批的要求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質押、保證金、第三方保證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有效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措施的辦理程序及要求,參照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擔保金額規定和擔保有效期截止點

    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工程合同價為500萬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資擔保額度為工程合同價的10%;工程合同價為500萬元以上的工程,擔保金額為500萬元的10%與超過500萬元部分的5%之和,但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四川省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實施意見)。實際操作時,按照瀘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文件規定執行。

    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函和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決算備案”雙備案日止。

    第九條  合同簽約、出具保函、收取保費

    項目審批通過,在與客戶簽訂《民工工資履約委托保證合同》,與項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簽訂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交納保證金和擔保費及落實其他反擔保措施后,本公司出具《民工工資支付保函》。項目經理按本公司《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收費標準》中相關條款結合項目情況計算并收取保費。

    第十條  保后監管時間及次數安排    

    (一)擔保期限大于八個月的,出具保函或簽署保證合同后一個月首次監管,以后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到期前一個月進行末次保后監管;

    (二)擔保期限三個月至八個月的,進行首次和末次共兩次保后監管,即出具保函或簽署保證合同后一個月進行首次監管,到期前一個月進行末次保后監管;

    (三)擔保期限小于三個月的,在擔保期中作一次保后監管。

    項目經理做好保后監管并分析歸納,提交《保后監管報告》。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索賠、本公司代償程序及追償

    在擔保有效期內如客戶不能支付民工工資,民工向監管部門投訴并得到確認,本公司收到監管部門出具的《索償通知書》后,公司將進行核實、協商,協商無果后,先行在保函所載明的擔保金額內履行擔保的義務及責任。
        代償后須按履約委托保證合同的規定,向違約單位或提供反擔保的第三方發出《違約代償通知書》,進行追償。

    公司發出《違約代償通知書》進行追償,或向建設單位提出要求在工程款項中扣除。凡由公司代償的擔保項目,項目經理除應收集代償的財務依據外,還應要求受償單位出具《代償證明書》,以便追償。

    協商追償不成,公司依法依規按照合同約定可提起訴訟追償。

    第十二條  擔保責任的解除

    保函有效期到期或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建設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客戶無拖欠、克扣工資情況,客戶將保函復印件(注明“擔保責任解除”,經監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標明日期)退回本公司,項目經理審核無誤后立卷存檔。

    第十三條  對于本細則未能規定的其它情況或時間緊急,公司可采取直接審批、上報方式,公司董事長擁有直接和最終的決定權。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附件3:

     

    瀘州市興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工程投標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投標擔保業務規范化運作管理,防范和控制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參照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工程投標擔保的含義:由本公司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第三條  工程投標擔保的受理、初審及立項

    工程投標擔保項目和客戶(以下簡稱項目或客戶)的受理,由公司擔保立項部負責承辦并做好工作記錄。

    項目立項與否,項目經理對項目、客戶初步了解和初步評估后向分管領導匯報;領導決定立項后,安排項目經理辦理;項目經理須按本細則所附《工程投標擔保項目客戶提交資料清單》,要求客戶提供基本證照和項目資料等。

    如不予立項,項目經理應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條 保前盡職調查

        項目經理須對客戶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資料不全的應及時通知客戶補充;還須對項目真實性、項目的規模、類型、招標須知、投標時限、擬定的合同條款約定、投標企業資質、工程技術能力、施工的資質等級、投標價格是否合理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在此基礎上,提交《工程投標擔保項目調查報告》。

          第五條 項目審批方式及對應的擔保額度

    項目審批采取逐級審批、審保小組審批、會簽評審、會議評審四種方式。項目審批的形式和議事規則參照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項目反擔保

    對評審通過的擔保項目,項目經理須按照審批的要求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抵押、質押、保證金、第三方保證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有效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措施的辦理程序及要求,參照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擔保有效期截止點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八條  合同簽約、出具保函、收取保費  

    項目審批通過,在與客戶簽訂《工程投標委托保證合同》,與客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簽訂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客戶交納保證金和擔保費及落實其他反擔保措施后,本公司出具《工程投標保函》。項目經理按本公司《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收費標準》中相關條款結合項目情況計算并收取保費。

    第九條  保后監管時間及次數安排

    第一次:開標日及時調查客戶是否中標;

    如果中標,以后每隔一周跟蹤調查是否簽約。

    第十條   保后監管內容及主要風險點

        項目擔保行為生效后,項目經理嚴格按照本細則所附《工程投標擔保項目保后監管的主要內容和主要風險點》的要求,對項目及客戶進行保后監管和風險分析、評估等。項目經理做好保后監管并分析歸納,提交《保后監管報告》。

    第十一條  招標人索賠、本公司代償程序及追償

    當收到招標人(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發出的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并附有說明投標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時,我公司應組織人員對違約情況和由于違約造成損失情況進行核對,證實無誤后履行投標保函的承諾或擔保責任。

    公司理賠后應按委托擔保合同書的約定,向違約單位或反擔保第三方發出違約代償通知書進行追償。

    協商追償不成,公司依法依規按照合同約定可提起訴訟追償。

    第十二條  擔保責任的解除

    當保函有效期到期,招標人將保函復印件(注明“擔保責任解除”,經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標明日期)退回公司;如投標人未中標,投標人應在開標之日起3日內將保函原件退回公司。項目經理審核無誤后立卷存檔。

    第十三條  對于本細則未能規定的其它情況或時間緊急,公司可采取直接審批、上報方式擔保,公司董事長擁有直接和最終的決定權。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附件4:

    瀘州市興瀘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規范化管理,防范和控制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參照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含義: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本公司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同時,應當向承包商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工程,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

    第三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受理、初審及立項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和客戶(以下簡稱項目或客戶)的受理,由公司擔保立項部負責承辦并做好工作記錄。

    項目立項與否,項目經理對項目、客戶初步了解和初步評估后向分管領導匯報;領導決定立項后,安排項目經理辦理;項目經理須按本細則所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提交資料清單》要求客戶提供基本證照和項目資料等。

    如不予立項,項目經理應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條 保前盡職調查

        項目經理須對客戶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資料不全的應及時通知客戶補充;還須對工程的業主性質及狀況、宏觀環境、項目可行性、項目前景、資金來源、項目周期、風險性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在此基礎上,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調查報告》。

          第五條 項目審批方式及對應的擔保額度

    項目審批采取逐級審批、審保小組審批、會簽評審、會議評審四種方式。項目審批的形式和議事規則參照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項目反擔保

    對評審通過的擔保項目,項目經理須按照審批的要求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抵押、質押、保證金、第三方保證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有效反擔保措施。

    反擔保措施的辦理程序及要求,參照公司《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擔保有效期截止點和擔保金額規定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業主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與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一般為承包合同價的10%或15%。

    對于工程建設合同額超過1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業主工程款支付擔??梢园垂こ毯贤_定的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但每段的擔保金額為該段工程合同額的10%-15%。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分段滾動擔保的,在業主、項目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對分段工程進度簽字確認或結算,業主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后,當期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解除,并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

    第八條  合同簽約、出具保函、收取保費  

    項目審批通過,在與客戶簽訂《業主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證合同》,與客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簽訂個人無限責任反擔保,客戶交納保證金和擔保費及落實其他反擔保措施后,本公司出具《業主工程款支付保函》。項目經理按本公司《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收費標準》中相關條款結合項目情況計算并收取保費。

    第九條  保后監管時間及次數安排 

    (一)擔保期限大于八個月的,出具保函或簽署保證合同后一個月首次監管,以后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到期前一個月進行末次保后監管;

    (二)擔保期限三個月至八個月的,進行首次和末次共兩次保后監管,即出具保函或簽署保證合同后一個月進行首次監管,到期前一個月進行末次保后監管;

    (三)擔保期限小于三個月的,在擔保期中作一次保后監管。

    以上是常規性保后監管時間節奏,項目經理應隨時保持對項目情況的了解,及時預警,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  保后監管內容及主要風險點

        項目擔保行為生效后,項目經理嚴格按照本細則所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保后監管的主要內容和主要風險點》的要求對項目及客戶進行保后監管和風險分析、評估等。項目經理做好保后監管并分析歸納,提交《保后監管報告》。

    第十一條  承包商索賠、本公司代償程序及追償

    承包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索賠要求,根據提供的索賠依據,包括違約事實、違約損失金額、要求索賠的金額(以直接損失數額計算,累計索賠數額不超過保函額度)及相關證據,項目經理應會同監理工程師進行違約事故損失勘查、取證,對被保證人的違約責任及其對承包單位造成的損失進行核對,并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納入工程決算。如果工程還未竣工驗收,被保證人因融資發生變化,暫時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本公司要向被保證人提供資金,支付工程款項,以保證合同繼續執行。

    理賠后應按擔保委托合同書的規定,向違約單位或反擔保第三方發出《違約代償通知書》,進行追償。凡由公司代償的擔保項目,項目經理除應收集代償的財務依據外,還應要求受償單位出具《代償證明書》,以便追償。

    協商追償不成,公司依法依規按照合同約定可提起訴訟追償。

    第十二條  擔保責任的解除

    保函有效期到期或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建設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收到約定的工程款項,客戶將保函復印件(注明“擔保責任解除”,經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標明日期)退回公司,經項目經理審核無誤后立卷存檔。

    第十三條  對于本細則未能規定的其它情況或時間緊急,公司可采取直接審批、上報方式擔保,公司董事長擁有直接和最終的決定權。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附: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收費標準

     

    為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收費標準,根據國家有關部委文件,咨詢并參考了其他地區及同行的收費情況,結合本市本公司的實際,現制定本公司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項目收費標準:

    一、工程招投標擔保項目,1-6個月(含),收費標準為0.1%-0.8%/次;6個月以上,收費標準為0.5%-1.5%/次。

    二、履約擔保及預付款擔保項目,1-6個月(含),收費標準為0.3%-0.8%/次;6個月-12個月,收費標準為0.3%-1.5%/次;1年以上,收費標準為0.3%-1.5%/年(根據確定標準按月數計算后一次計收)。

    三、低風險項目可以取最低值,高風險項目必須取最高值,中風險項目范圍內取值(原則上項目業主和承包商均為國企或政府部門屬低風險項目,項目業主和承包商均為民營企業屬高風險項目,項目業主和承包商有一方為民營企業屬中風險項目,具體劃分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四、與四川發展純糧原酒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預付款擔保業務,擔保費收費標準為1.5%-1.8%/年,根據擔保項目的具體情況,由評審會審定。

    本細則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原《工程類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操作細則》(興瀘融資擔保司〔2016〕67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收費標準(試行)》(興瀘融資擔保司〔2013〕70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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